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月14日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為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體系,落實公共交通經營者防范義務及運營治安管理主體責任,形成齊抓共管、聯動共治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機制提供了規范和保障。
據了解,《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責任,包括政府組織領導職責,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檢查職責,公共交通經營者職責以及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等;針對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霸占專用座位等熱點問題,細化了各類禁止性行為,創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落實《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追究責任種類、承擔責任主體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01出臺背景全省公共交通工具和車站場所具有點多線長面廣、空間封閉、人員密集等特點,在給人民群眾出行帶來更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壓力,而面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領域進行規制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較為缺乏,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保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散見零星的規定,遠遠滿足不了現實管理需求。為此,江蘇省公安廳牽頭起草《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為在更高層次、更高起點上開展江蘇公共交通平安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02重大意義《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率先實現全國省級層面立法,彌補現有法律、法規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體系,既有較強的系統性、操作性,又有前瞻性、更顯時代性,為進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線、推動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江蘇夯實法制基礎。
03主要內容《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共設總則、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運營治安管理、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五十條。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范圍和相關職責、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和運營治安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相關保障和監督機制、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
(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圍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站點、公共汽電車場站、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管理范圍內(以下統稱場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具體為:1.本條例所稱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交通運輸方式。2.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運、渡船等水路運輸以及鐵路、航空等交通運輸的治安管理,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水域治安、鐵路、航空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3.班線客運車輛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各方責任義務
1.政府責任。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城鄉公共交通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2.職能部門責任。
(1)公安機關職責。《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共交通經營者落實治安管理責任,維護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2)教育部門職責。《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
(3)相關部門職責。《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②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傳,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識。
3.公共交通經營者責任。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經營者的治安防范義務,第三章明確經營者在運營中的治安管理責任。
公共交通經營者治安防范義務為:
(1)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設置治安防范組織,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相應設施,并保障必要的投入。
(2)對重要崗位人員組織開展安全背景審查。
(3)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防范教育、崗位職責培訓,對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安排其從事重要崗位工作。
(4)建立治安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機制。
(5)按規定將相關信息、數據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開放。
(6)按照規定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預案。
(7)在場站、公共交通工具內,通過圖文展示、視頻播放、語音播報等方式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教育。
(8)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公共交通經營者運營治安管理責任為:
(1)應當在經營場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
(2)應當對進站的人員、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實施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
(3)對人員、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4)應當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5)遇有客流規模聚集、影響公共交通運營治安管理秩序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報告。
(6)公共汽電車駕駛人員、隨車安全保衛等人員以及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發現乘客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公民個人的四個“不得”和一個“鼓勵”。
(1)不得攜帶、夾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場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搶控方向盤、變速桿等駕駛操縱裝置,毆打、拉拽、辱罵駕駛人員。
(3)不得搶占、霸占為老幼病殘孕等設置的專座。
(4)不得實施性騷擾、猥褻、盜竊或者偷拍、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
鼓勵乘客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符合見義勇為人員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監督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納入平安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2.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設施設備、場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設施,應當與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強運行維護和管理。
3.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共交通經營者履行治安防范義務、遵守運營治安管理規定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5.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統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設施設備等資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聯勤聯動工作機制;
6.建立長江三角洲等區域公安機關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協調合作機制,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體系。